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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?
日期:2018-11-23 浏览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: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
(一)故意犯罪的;
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
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
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,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,因而不能纳入工伤范畴。即使是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适用的范围内,如有此情形的,均不可认定为工伤。

 

故意犯罪

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,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本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认定为工伤。故意犯罪由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四条规定为: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”


醉酒或吸毒

因醉酒、吸毒导致的伤亡,是指职工工作中醉酒、吸毒故意麻痹自己,使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自己造成的伤害,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
 

自杀或自残

职工自残或者自杀,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,具有主观故意性,其后果应由人自己承担,因此而伤亡的,不能认定为工伤。